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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了“叫春”旅游局:达到预期宣传效果

  • 2010-03-09
  • 来源:快捷航空
  • 点击量:22
文章摘要:“宜春,一座叫春的城市”,这样的广告词出现在你面前,你会产生什么样的联想?过于敏感还是风流低俗?“春有春的魅力,叫春也无妨。”持赞成观点的网友“吴敏”认为,在正常语境下,我们完全可以享受春的美好、感悟...

“宜春,一座叫春的城市”,这样的广告词出现在你面前,你会产生什么样的联想?

过于敏感还是风流低俗?

“春有春的魅力,叫春也无妨。”持赞成观点的网友“吴敏”认为,在正常语境下,我们完全可以享受春的美好、感悟春的魅力、聆听春的曼妙,没有必要说成所谓的“低俗”和“恶搞”。

从事广告宣传行业的“吴敏”认为,“叫春的城市”只不过是抓住了受众的非正常心态,正好“中了设计者的圈套”而已。这句广告词在语法上不存在错误,只是在理解上我们的不少观众读者一贯敏感,心里一点都不阳光,以至于“被恶搞”一把。

“吴敏”表示,宜春市旅游资源丰富,但缺乏良好的宣传,知名度也难以提升,观光旅游服务业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状态。此次宜春因一句广告词而走红,虽然有些黑色幽默,但是不乏回味和解读的空间。

持反对意见的网友“阿飞”则认为,尽管这句广告的真实意思,是想表达这座城市是一座名字叫做春的城市,想要以“春天”的“春”字,来显示这座城市的美好,显示这座城市的朝气,可是把“春”字放在“叫”字的背后,就难免会让人产生联想。

“这是把低俗做卖点、用无知当个性。”“阿飞”认为,事实上,他们之所以敢把这样的广告词挂在网上,绝对不可能不知道关于“叫春”的另类联想,而只是想打一个擦边球,甚至根本就是想借用这文字上的噱头,来娱乐大众。这样的宣传,固然可以博得社会大众的一声轻笑,但笑过之后呢?公众也许不会去想象这座城市是否在“叫春”,而是认定这座城市的浅薄和浮躁。

旅游局称“达到预期宣传效果”

3月7日,记者再次登录宜春市旅游政务网时发现,这条引发争议的“叫春”广告已被撤掉,取而代之的广告语为“一年之际在于春,一生之际在宜春”。

撤掉“叫春”广告是否迫于舆论压力?记者为此致电宜春市旅游局。该局市场开发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从去年起,宜春市旅游局开展了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开征集宜春旅游宣传语活动,总共征集到了8000多条宣传语,“宜春,一座叫春的城市”正是其中的一条,最近一并放在网上展播。

“‘叫春’广告是定期正常被换掉,而不是被撤掉。”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自从这条广告在网上被热炒以来,市场开发科的电话就一直没有停过,都是热心网友咨询为何要换掉“叫春”广告的。对于这个广告,他们觉得并没有不妥之处,反而觉得很有创意。

记者查询到,在撤换“叫春”广告的同时,宜春市旅游政务网还特别刊登了一则说明,其中提到,“本站推出宜春旅游宣传口号,是从众多宣传口号中挑选出来的,目前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心。在此,谢谢广大网友对宜春的关心”。

而据宜春市旅游局一位相关人士介绍,“叫春”广告是国内一位知名的旅游专家在宜春调研时提出来的,该口号寓意宜春的温暖,是一座四季如春的城市。这位人士同时也坦承,当初制定口号的时候也有些疑虑,但为了让更多的人记住宜春,就采用了专家的建议,“现在看来,的确达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”。

性暗示广告是把双刃剑

记者查阅资料发现,早在2001年,上海滩的一则性暗示广告就曾引发广告主与工商管理部门对簿公堂。

当年4月,思薇尔公司委托上海华智地铁广告公司发布了一则印有“玩美女人”字样的品牌内衣灯箱广告。同年8月,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此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有关“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”的条款为由,对思薇尔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作出责令停止发布、公开更正、罚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。思薇尔公司则认为,广告创意为“玩美———女人”,其引起“玩———美女人”的误解只因人们对文字理解的差异而已,为此,诉请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玩美女人”广告词中“玩”字的多义性及“玩美女人”的词语搭配,极易误导地铁中的匆匆过客产生不良印象,且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。这种后果,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社会良好风尚,工商部门对此行为进行查处并无不当。法院最终维持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。

南昌大学副教授李样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性暗示广告是把双刃剑,如果运用得妙,它具有的爆发力会引人注目;运用不好,只会使人过度关注性方面的庸俗内容而无暇它顾。不可忽视的是,面对公众,广告不只是一种推销手段,它也展示一种价值观,它也要考虑其对社会心理、风气所产生的各种影响。不管一时的效果如何轰动,低俗的性暗示广告最终将遭到人们的唾弃。

查处网络广告往往无从下手

“‘叫春’广告存在歧义,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嫌。”江西律师张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,广告法第七条规定,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同时,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、丑恶的内容等情形。

张艾认为,“叫春”广告带有某种性暗示,它以打“擦边球”的广告词挑逗着观众的眼睛和心灵,对观众的审美和心理都将产生负面影响。同时,由于这是发布在网上的一则广告,对初涉世事的青少年危害可能更大。

新广告形式监管急需立法跟进

记者了解到,在正在召开的全国“两会”上,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提出了一项议案,建议尽快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。

谢子龙在议案中提到,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,在建立广告行业市场秩序、规范广告市场主体宣传行为、杜绝虚假违法宣传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、保护消费者和厂商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
“但在对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方面,出现了部分环节无法可依或者不相适应的问题。”谢子龙举例说,比如,部分新的广告形式未纳入监管范围,一些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,对违法虚假广告惩处措施有待加强等。

记者获悉,目前,国家工商总局已将广告法(修订送审稿)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,其中网络广告将被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。文/图法制日报记者黄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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